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海南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或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租赁供应单位等)和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诚信行为评价,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四条 诚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的管理指导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的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诚信评价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结果并实施差别化管理。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汇总和发布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诚信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第七条 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注册和纳税基本情况;
(二)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情况;
(三)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等情况;
(四)从业人员资格类别、证号、等级、有效期等情况;
(五)企业和从业人员业绩;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我省工程项目建设或从业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我省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奖项、奖励、表彰、表扬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我省工程项目建设或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查实或处理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基本信用信息按照“谁许可,谁采集”、“谁备案、谁采集”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批、入琼企业备案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即时采集录入“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表彰,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决定正式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表彰决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包括招投标监管、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和造价监管等机构),负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记录:
(一)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作出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采集记录;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等不良行为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记录;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记录;
(四)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应当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诚信评价计分。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公布,公布主体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名称、良好行为编号和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记录部门和公布期限;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名称、不良行为编号和内容、行政处理或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和问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编号、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编号、记录部门和公布期限。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由诚信评价管理系统自动形成评价结果和评定等级,并定期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公布:
(一)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布;
(二)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公布期自该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诚信评价管理系统并参与诚信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公布期限内,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内长期保存。
第五章 诚信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评价标准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不同权重汇总计算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评价综合得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管理实行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相结合的诚信评价方法:
一、实时评价,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按照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分值进行加减,以确定每一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每天实时评价得分。
二、阶段评价, 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诚信评价管理系统根据实时评价得分,自动形成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或单位的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每个等级按阶段评价节点的最后一天实时评价分值计算所得,每6个月评价一次。
(一)A(优秀):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前10%(含10%);
(二)B(良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在10%-50%(含50%);
(三)C(合格):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在50%-95%(含95%);
(四)D(不合格):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5%后。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或单位,其诚信等级直接降为D级,且至少保持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三星(优秀)、二星(一般)、一星(较差)三个等级,每个等级按阶段评价节点的最后一天实时评价分值计算所得,每6个月评价一次。
(一)三星(优秀):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前15%(含10%);
(二)二星(一般):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在15%-95%(含95%);
(三)一星(较差):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在5%后;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从业人员,其诚信等级直接降为一星,且至少保持12个月。
第二十六条 对首次进入我省建筑市场或阶段评价节点前两年内无新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企业或单位诚信等级为C级、从业人员诚信等级为二星。
第二十七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可视情节轻重,降低其诚信评价等级。
第六章 诚信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将诚信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企业或单位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诚信等级为A(优秀)
1.对上阶段诚信等级为A的企业或单位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上阶段诚信等级为A的企业或单位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3.上阶段诚信等级为A的企业或单位免于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直接判定为合格。
(二)诚信等级为B(良好)
对上阶段诚信等级为B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诚信等级为C(合格)
对上阶段诚信等级为C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诚信等级为D(不合格)
1. 对上阶段诚信等级为D的企业或单位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 上阶段诚信等级为D的企业或单位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创优评先;
3. 对上阶段诚信等级为D的外地企业或单位,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抄告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诚信等级为三星(优秀)
1.对上阶段诚信等级为三星的从业人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上阶段诚信等级为三星的从业人员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3. 上阶段诚信等级为三星的从业人员在培训、学习优先安排权和参与重大、重要项目编审权。
(二)诚信等级为二星(一般)
对上阶段诚信等级为二星的从业人员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诚信等级为一星(较差)
1.对上阶段诚信等级为一星的从业人员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上阶段诚信等级为一星的从业人员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创优评先;
3.对上阶段诚信等级为一星的省外进琼从业人员,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抄告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评价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应当配合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核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有虚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加倍扣分或者降低诚信评价等级。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诚信评价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诚信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认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办法,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评价评分标准的意见、建议请于6月12日前报送到协会,
传真0898-65334066
地址:海口市琼苑路省政府住宅南区24幢303室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 附件: 注册建造师评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