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质函〔2012〕323号
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论证工作,完善专家论证机制,我厅决定建立《海南省岩土工程(设计、施工)专家库》,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推荐岩土工程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范围
在海南省(或省外驻琼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院校单位工作,具有较丰富岩土工程设计、施工专业经验且符合以下专家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可推荐。
二、岩土工程设计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责任心强。
(二) 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熟悉本专业相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熟练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及时学习掌握本专业新法规、新规定、新标准和新规范。
(三) 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实践经验。
(五) 能够对岩土工程设计情况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六)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论证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三、岩土工程施工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责任心强。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熟悉本专业相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熟练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及时学习掌握本专业新法规、新规定、新标准和新规范。
(三)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房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实践经验。
(四)能够对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施工情况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论证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四、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 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岩土工程设计、施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需论证的专项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 可要求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必要时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四) 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享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五) 按照有关规定领取论证咨询合法的酬金。
五、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 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三) 论证会之前对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经本人签字的书面可靠的论证意见并提交
(四) 签署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专家库专家申报程序
申报人填写《海南省岩土工程(设计、施工)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提出推荐意见,由相关行业协会审核,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颁发《海南省岩土工程设计评审专家》或《海南省岩土工程施工评审专家》证书。
七、专家变更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信息更新。入库专家如发生调离原工作岗位等重要变动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与我厅联系,以便更新信息。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对已不具备专家资格条件的入库专家及时进行清退。
(二)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终止其专家资格,公布并予以解聘:
1.经考核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
2.因个人健康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3.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4.因其它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三)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公布并予以解聘,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1.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的
2.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问题或按论证意见实施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3.对论证工作不认真负责,作风不严谨,违背职业道德的。
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上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本单位的岩土工程专家推荐工作,认真按附件要求填写专家推荐表,在2012年10月21日前,将设计类岩土工程专家推荐表报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类岩土工程专家报省建筑业协会。
省勘察设计协会联系人:李 辉 电话:0898-65390492
省建筑业协会联系人: 王 燕 电话:0898-65334066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0日
附件: 海南省岩土工程设计专家推荐表 附件: 海南省岩土工程施工专家推荐表


